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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事故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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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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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残评定申请须知常识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3/14 14:14:24

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技术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而且跟着交通法规的完善、科学技术的提高和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技术鉴定在事故办案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事故的认定具有重要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伤残赔偿评定申请的知识。

交通伤残评定申请

  一、申请期限:从医院证明开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内伤者应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如果伤者因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疗终结后未及时提出伤残评定申请,事故办案人员应告知伤者提起申请。

  伤者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可以认为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

  二、申请人条件:

  (一)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只有因伤致残的事故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伤残评定申请;

  (二)如果当事人因为年龄、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伤残评定申请的行为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申请,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申请。委托代理时,应制作委托书。

  三、必备手续:

  ⑴事故受理大队开具的伤残评定委托书;

  ⑵伤者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⑶骨伤病人须提供近期X光片;

  ⑷特殊伤情的相应证明材料;

  ⑸伤残者及其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①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②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③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④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⑤Ⅴ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⑥Ⅵ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⑦Ⅶ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注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⑧Ⅷ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⑨Ⅸ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⑩Ⅹ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五、办理时限: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书。

  六、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重新评定是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伤残评定不服,向作出伤残评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宣布伤残评定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接到评定书后1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伤残重新评定。如果当事人在15日以内没有提出重新评定申请,则视为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没有异议,评定发生效力。当事人15日以后提出的申请为无效申请。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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