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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事故律师谢莉莉律师
  谢莉莉律师(手机:13962129412)
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谢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敬业的工作态度使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和信赖。愿以所学知识尽职尽责的为所需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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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莉莉律师,中共党员,现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2008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大学毕业后曾在天津从事律师工作,后转至江苏苏州做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为当事人代理了较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工伤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交通事故赔偿及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具有业务特长。 该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沉着、稳重的性格,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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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道路交通事故预防
苏州交通事故律师  谢莉莉律师 咨询电话:13962129412  发表日期: 2015/3/14 22:38:33

  一、当前中小学生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现状

  按初略的统计,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都在十万左右,中小学生的比例接近15%。遂昌自2004年以来虽未发生涉及中小学生及儿童的重大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受伤的儿童就达12人。

  二、中小学生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成因分析

  (一)从中小学生的生理特点分析。

  1、活泼好动,自控力差。这种活泼好动的生理特点,使他们在通行公路和街道时,或互相追逐戏嬉或在马路上捉迷藏、行走路线变化无常,不顾前后左右,不理车辆行人,任意穿行,极具突然性,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

  2、交通行为活动频繁。中小学生交通活动的路线虽不复杂,但是每日需数趟往返通行于学校和家庭之间的街道和公路。另外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还经常上路嬉耍,是参与交通活动比较频繁的群体。

  3、交通活动特点明显。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间性强,且基本上都是集体行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时间又正逢机关单位上下班,是车辆行人的高峰期,机动车流、自行车流、人流和学生流迅速交汇,交通环境立刻复杂起来。由于他们正处在成长阶段,身体和大脑发育还很不健全,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较差,同时,从一起起涉及少年儿童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也不难看出,少年儿童缺乏应有的交通安全常识,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薄弱的问题较为突出。

  (二)从中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分析。

  1.好奇心强,喜欢冒险。中小学生思维简单,思想单纯,求知欲望强烈,易于产生盲目的冲动和冒险行为。如与车辆赛跑,追车扒车,骑车追逐戏嬉,胡钻乱窜,低头猛拐,骑车撒把等行为,极易诱发交通事故。

  2.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保中小学生处在启蒙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知识面窄,对违章的危险性没有足够的预料。在交通活动中,往往充满幼稚的自信,想跑就跑,想走就走,想过马路就立即横穿,令正常行驶的车辆防不胜防。在现实交通活动中,中小学生的好奇心和不稳定、贪玩心理造成了大量的交通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从中小学生交通参与方式分析。

  一是不满12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一〉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满12周岁少年儿童,不管是生理上还是心理都未成熟,难以处置日益复杂的交通环境,骑自行车上、下学参与交通,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而学校对此疏于管理。

  二是摩托车的家庭化,许多的家长利用摩托车接送孩子上、放学,一部分人不考领驾照,不戴安全头盔,这些家长连自身的安全都保证不了,更谈不上能保证学生的安全。

  三是从校车的运行技术条件分析。目前乡村学校接送学生的车辆大都是客运中巴、自备小面包车,有的甚至还出现拼装车、报废车、无牌无证车、未经安全检测和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的情况,危害十分严重。

  四是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状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举足轻重的一环。然而,现状是,我们对中小学生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还远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部分小学虽设立思想品德课,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仅占其中很小一部分,且多不作考试要求。中学基本上不设交通安全课,只是偶尔请交通警察到校给学生们讲讲法规。学生在最重要的成长阶段未能打好交通安全知识的基础。

  三、预防中小学生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对策

  目前,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人数巨大,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因而,如何卓有成效地预防和控制威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最危险因素——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已成为交通管理工作的关键一环,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须。

  (一)政府要尽关爱之责。

  政府要将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长期化和程序化的规划中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加以实施。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因此,在宣传贯彻新的交通安全法活动中,政府部门应主动牵头,通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逐级明确责任人。形成人人关心道路交通秩序,个个投身压事故保安全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学校要尽培训之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教育的内容。交通安全是一门学问,不可能听几次安全教育课就能全部听懂,对交通法规的各项规定,也不是一下子就能理解的。因而学校有义务和责任培养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交通安全绝不仅仅是一门知识,而是在日积月累的过程中使学生自觉地去遵守,去落实到行动中,要达到这个目的,离开教育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

  (三)家长要尽养育之责。

  家长应为未成年孩子避险承担责任。既要放手锻炼孩子生活自理能力,特别是遇到困难时的应急处理和避险的能力;又要教育孩子掌握一定的自我保护知识,使他们拥有健康的交通心理,良好的交通意识,正确的交通行为,促使其面对不同险情时具备相应的自救能力。有专家建议,家长不要让10岁以下儿童单独过马路,家长应带领孩子过马路直至他们掌握了安全步行的技能和判断能力。与此同时,家长还应明白言教不如身教的道理,出行时时时处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身作则。

  (四)驾驶员要尽把关之责。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虽很复杂,但在道路交通安全这一系统工程中,驾驶员是基础和源头,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则是毋庸置疑的。驾驶员素质问题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安全管理制度就不可能落到实处。其他工作做的再多、再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也可能会功亏一篑。而驾驶员素质的提高,决不仅仅是驾驶技能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安全意识的养成。许多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表明,驾驶员安全知识的缺乏和安全意识的淡薄是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目前,驾车不系安全带、打手机、聊天等安全意识淡薄的现象非常普遍;让行理念和充分考虑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还没有形成;更多的学车者进驾校只是为了应对考试,更快地拿到驾驶证,而忽视安全驾驶知识的学习,客观上仍存在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引导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珍爱生命的良好职业素质,树立良好的驾驶习惯,已成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和避免交通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的当务之急。为此,交通部将在多年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从培养驾驶员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入手,全面加强驾驶员培训工作,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的首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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